香港投資移民計畫

香港投資移民計畫
香港投資定居的政策就是香港投資移民計畫,又稱資本投資者入境計畫。該計畫的目的,是讓那些把資金帶來香港,但不會在港參與經營任何業務的人士(即資本-投資者)來香港居留。投資者可從不同的獲許投資資產類別中選擇自己的投資-移民專案,而無須開辦或合辦業務。
受養人來港
投資移民香港主申請人可攜同受養人(即配偶及十八歲以下未婚及受養的子女)來港,唯必須能夠支援受養人的生計和提供住所,而無須依賴在香港獲許投資資產所帶來的任何收益、工作入息或公共援助。然而,受養人在提出申請時須受當時適用於其入境的任何其他政策所規限。
香港入境安排
申請獲准的投資移民者及其受養人(如有)會獲發香港簽證/進入許可,他(們)可親自往入境處領取,或經在港的諮詢人轉交給他(們)。簽-證標籤應貼在旅行證件的空白簽證頁,在抵港時向入境處職員出示。倘投資者沒有適當的來港認可旅行證件,香港入境處會發予進入許可,同樣安排亦適用于投資者的受養人。
逗留香港條件
申請香港居留權
投資移民者獲得原則上批准後,初步可以訪客身分來港3個月。能提出證據證明在港正積極進行有關的投資活動,其訪客身分可獲延期3個月。投資者提出已作出所需投資的證明後,會獲准在港逗留兩年(正式批准)。如投資者能提出證明令入境處處長信納其繼續符合〈資格準則〉及〈投資管理的規定〉所述的資格準則及管理投資的規定,便可獲准延期逗留兩年。按此準則,投資者可再獲延期逗留,每次為期兩年。投資者及其受養人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7年以上,可依法申請香港居留權。
相關限制性
根據香港投資移民計畫獲准來港的投資者須受特別逗留條件限制。如投資者違反其對入境處所作承諾的任何部分,則只可在港逗留至逗留期限屆滿或被入境處處長裁定已違反承諾後兩個月內,以較早日期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