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
何
人
士
,
包
括
法
團
、
合
伙
業
務
、
受
托
人
或
團
體
,
在
香
港
經
營
行
業
、
專
業
或
業
務
而
從
該
行
業
、
專業
或
業
務
獲
得
於
香
港
產
生
或
得
自
香
港
的
應
評
稅
利
潤
(售
賣
資
本
資
產
所
得
的
利
潤
除
外
)
,成立公司,
均
須
納
稅
。征
稅
對
象
並
無
居
港
人
士
或
非
居
港
人
士
的
分
別
。
因
此
,
居
港
人
士
得
自
海
外
的
利
潤
可
毋
須
在
香
港
納
稅;
反
過
來
說
,
非
居
港
人
士
如
賺
取
於
香
港
產
生
的
利
潤
,
則
須
納
稅
。
至
於
業
務
是
否
在
香
港
經
營
及
利
潤是
否
得
自
香
港
的
問
題
,
主
要
是
根
据
事
實
而
定
,
但
所
埰
用
的
原
則
可
參
攷
在
香
港
法
庭
及
英
國
樞
密
院
判決
的
稅
務
案
件
。
於
海
外
產
生
的
利
潤
,
即
使
將
款
項
匯
回
香
港
,
亦
毋
須
納
稅
,成立有限公司。
如
任
何
人
士
出
售
樓
宇
或
物
業
是
屬
於
營
利
計
劃
的
一
部
分
,
則
該
人
士
會
被
視
為
經
營
一
項
「業
務」
,
並
須就
任
何
賺
取
的
利
潤
納
稅
。
BVI公司的注冊和維護
何
人
士
,
包
括
法
團
、
合
伙
業
務
、
受
托
人
或
團
體
,
在
香
港
經
營
行
業
、
專
業
或
業
務
而
從
該
行
業
、
專業
或
業
務
獲
得
於
香
港
產
生
或
得
自
香
港
的
應
評
稅
利
潤
(售
賣
資
本
資
產
所
得
的
利
潤
除
外
)
,成立公司,
均
須
納
稅
。征
稅
對
象
並
無
居
港
人
士
或
非
居
港
人
士
的
分
別
。
因
此
,
居
港
人
士
得
自
海
外
的
利
潤
可
毋
須
在
香
港
納
稅;
反
過
來
說
,
非
居
港
人
士
如
賺
取
於
香
港
產
生
的
利
潤
,
則
須
納
稅
。
至
於
業
務
是
否
在
香
港
經
營
及
利
潤是
否
得
自
香
港
的
問
題
,
主
要
是
根
据
事
實
而
定
,
但
所
埰
用
的
原
則
可
參
攷
在
香
港
法
庭
及
英
國
樞
密
院
判決
的
稅
務
案
件
。
於
海
外
產
生
的
利
潤
,
即
使
將
款
項
匯
回
香
港
,
亦
毋
須
納
稅
,成立有限公司。
如
任
何
人
士
出
售
樓
宇
或
物
業
是
屬
於
營
利
計
劃
的
一
部
分
,
則
該
人
士
會
被
視
為
經
營
一
項
「業
務」
,
並
須就
任
何
賺
取
的
利
潤
納
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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