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海外公司比大陸公司的好處

註冊海外公司比大陸公司的好處
香港與祖國大陸的經濟貿易,主要是在公司之間進行,相互投資也主要是以註冊公司的方式表現。不過,大陸和香港在公司方面的法律規定卻有著較大差異。 就目前來說,在一國兩制的基本原則下,重要的不是消除差異,而是明確和理解差異,從而避免因差異而可能帶來的負影響,或從差異中發現合理性和可借鑒之處。
一、中國公司法和香港公司法基本概況
祖國大陸的公司法以制定法為基本表現,其主要內容是《公司法》,與之相關的有《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等。其 中,《公司法》具普遍適用效力,《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只適用于外商投資企業。《公司法》與外商投資企業法對公 司而言是普通法與特別法的關係。
香港的公司法由制定法和判例法兩部分構成。最初,制定法完全追隨英國,判例法也來源於英國和英聯邦地區,現在,香港已形成包括公司法在內的本地的制定 法和判例法,《公司條例》是香港制定法中篇幅最大的,它具有廣泛的適用效力,不僅適用於本地公司,也適用於海外公司,不僅適用於私人公司,也適用於公眾公 司,不僅適用于單一公司,也適用於集團公司、控股公司和附屬公司。
兩地公司法的主要差異及分析
公司法的規範物件主要是公司,公司是具有法律人格的組織。公司法既要規範公司的組織形式和組織結構,又要規範公司的內部行為和外部行為,故公司法既是 組織法,又是行為法。然而,以何種價值取向為指導來設計組織規範和行為規範,則會導致風格迥異的規範體系。作為近代工業文明產物的公司,通過其積聚資本和 分散風險的功能,有效地推動了經濟發展並改變著社會結構。從法律角度看,其根本奧秘在於運用了人格分離技術和權力平衡原理。所謂人格分離技術,是指通過塑 造公司的法律人格,將公司成員的人格和公司的人格相分離,從而隔離公司責任和成員責任的法律技術。
利用此法律技術,可確定公司成員的有限責任,能在最大的程度上積聚資本和分散風險。所謂權力平衡原理,是指將公司內部的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分解由 不同的機構行使,並界定相互制約關係的規則。運用該原理,能使投資者的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從而產生職業管理者,可提高資產的營運效率。公司法所確定的組 織規範和行為規範在何種程度上運用人格分離技術和權力平衡原理,通常決定於公司法對實現相關利益主體之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