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有限公司的缺點
1. 公開資料
法例規定公司必須向公眾披露某些資料。例如資本結構;股東、董事及秘書的個人資料;抵押轉讓股份等。
2. 成立有限公司的程式較為繁複
有限公司受《公司條例》規管,與合夥經營比較,成立公司的程式較為繁複。在公司成立後,董事和秘書繼續有責任向公司註冊處呈報指定的報表,亦須預備經審核的帳目。
3. 保存紀錄
有限公司必須保存某些登記冊,例如成員登記冊、董事及秘書登記冊、押記登記冊等,以及在公司運作中的特定會議記錄 (例如股東周年大會、特別股東大會、董事局會議等)。
4. 結束營業
通常公司結業只可清盤,清盤時必須委出清盤人變賣公司的資產,將變賣所得分派給債權人和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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